河北将据空气质量排名实施奖惩 不升反降累计两次通报批评,累计三次公开约谈!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城市及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通报排名和奖惩问责办法(试行)》↓↓↓
办法适用范围
排名分为三类
第一类:8个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
第二类:8个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所辖县(市、区)和定州、辛集市。
第三类:非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所辖县(市、区)。
排名计算方法
全省各地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和PM2.5平均浓度排名各赋予50%权重。其中,绝对值排名每项占20%、改善率排名每项占30%权重。
按照各项指标排名位次与权重乘积所得数值相加,由小到大排序形成各地空气质量最终排名。
如遇排名位次数值相加得分相同情况,优先按照PM2.5月均浓度值、改善率确定排名先后,平均浓度值低、下降幅度大的排名靠前。
排名计算公式
城市及县(市、区)分值=(空气质量综合指数绝对值排名×20%+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改善率排名×30%)+(PM2.5平均浓度绝对值排名×20%+PM2.5平均浓度改善率排名×30%)
实施财政奖励或惩罚性扣减资金
依据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县(市、区)每月环境空气质量排名结果,对各市、县(市、区)实施财政奖励或惩罚性扣减资金措施,并在媒体公布奖惩结果。
经济奖惩标准
第一类8个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奖惩标准:
对月度空气质量排名第6位的扣减60万元,第7位的扣减80万元,第8位的扣减100万元;
对月度排名第1位的市,奖励100万元,排名第2位的市,奖励80万元,排名第3位的市,奖励60万元;
月度排名位列第4、第5位的,不奖不惩。
第二类排名后10位予以扣减
第二类8个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所辖县(市、区)和定州、辛集市奖惩标准:
对月度空气质量排名位列后10名的予以扣减,对排名位列前10名的予以奖励。
对第1名奖励50万元,每降低一个位次,奖励减少4万元;
对倒数第1名扣减50万元,每升高一个位次,少扣减4万元。
对其他县(市、区)不奖不惩。
第三类排名后3位予以扣减
第三类非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所辖县(市、区)奖惩标准:
对月度空气质量排名位列后3名的予以扣减,对排名位列前3名的予以奖励。
对第1名奖励30万元,第2名奖励20万元,第3名奖励10万元;
对倒数第1名扣减30万元,倒数第2名扣减20万元,倒数第3名扣减10万元。
对其他县(市、区)不奖不惩。
省大气办负责考核排名
省大气办负责每月对各城市及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排名,核定奖惩资金计划后报省政府审定,并将排名结果通报省财政厅。
每半年结算一次,省财政厅按照审定结果与各城市及县(市、区)办理资金结算。奖惩结果在省级媒体公开通报。
这些情况将被通报批评
(一)对环境空气质量月度排名倒数第一的城市,省大气办进行预警提示;对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或PM2.5月均浓度值不降反升累计2次的城市,省大气办进行通报批评。
(二)对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所辖县(市、区)和定州、辛集市环境空气质量月度排名后10位的,省大气办对有关县(市、区)预警提示;对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或PM2.5月均浓度值同比不降反升累计2次的,省大气办对有关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
(三)对非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所辖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月度排名后3位的,省大气办对有关县(市、区)预警提示;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或PM2.5月均浓度值同比不降反升累计2次的,省大气办对有关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
这些情况负责人将被公开约谈
(一)对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或PM2.5月均浓度值与上年同比不降反升累计3次,或连续两个月同比不降反升,或改善率两个月倒数第1名的城市,省政府领导同志公开约谈有关市政府负责同志,省大气办、省委组织部负责人参加。
(二)对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所辖县(市、区)和定州、辛集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或PM2.5月均浓度值同比不降反升累计3次,或连续两个月排名后10位的,由省大气办、省委组织部公开约谈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连续三个月排名后10位的,由省大气办、省委组织部公开约谈县(市、区)委书记。
(三)对非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所辖县(市、区),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或PM2.5月均浓度值同比不降反升累计3次,或连续两个月排名后3位的,由省大气办、省委组织部公开约谈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连续三个月排名后3位的,由省大气办、省委组织部公开约谈县(市、区)委书记。
(四)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报道,被约谈的市、县(市、区)负责人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并作出整改承诺。
这些情况主要负责人将被问责
对连续3次被约谈的县(市、区),由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派出督察组开展专项督察,对落实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措施不力的县(市、区)党委、政府提出问责建议,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予以追责问责和组织处理。
对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或PM2.5平均浓度连续两个季度(季度均值排名)在全省排名后10位的县(市、区),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对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或PM2.5平均浓度连续两个季度(季度均值排名)在全省排名后5位的县(市、区),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市、区)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这些情况实施区域限批
对空气质量未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及以上标准,且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PM2.5平均浓度连续3个月同比不降反升的县(市、区),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PM2.5平均浓度改善率连续3个月排名全省后10位的县(市、区)实施区域限批,由省环境保护厅暂停该县(市、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民生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直到连续3个月空气质量稳定改善或空气质量综合指数、PM2.5平均浓度改善率稳定退出后10名后,方可解除;
各市环保部门应同步暂停被限批地区的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来源: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日报
记者:苏杭
主编:刘磊、晓明
监制:朱湘鹤、刘新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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